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吗?最高法表示,典型案例体现了要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在案例一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称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一切由黄某娟办理。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吗?最高法指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二人对葛乙成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继承人下落不明,遗产怎么办?最高法介绍,可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法代管。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黄某娟同时系受遗赠人及遗嘱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分得葛乙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在案例四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之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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